美國貿易代表署(USTR)7 月 23 日公布 Section 301 最終措施,針對 60 個經濟體的貨品加徵關稅,理由是其未禁止或未有效執行對強迫勞動製品的進口禁令。對台灣出口商而言,最需要立刻處理的不是用單一稅率估算報價:未列入豁免範圍的台灣貨品,必須把最惠國(MFN)關稅與本次 Section 301 稅合併看,合計以 10% 為上限。措施已自美東時間 7 月 24 日凌晨起適用;部分已在生效前裝船並在期限內報關的在途貨物,適用公告列出的過渡條件。
先確認貨物是否落在本次措施與豁免清單
不要只用原產地「台灣」判斷成本。採購、報關行與美國進口人應以每一筆 HTSUS 稅則號列,對照 USTR 最終公告的台灣個別豁免項目,再核對該產品的 MFN 稅率。若產品未獲豁免且 MFN 稅率低於 10%,本次 Section 301 稅會補足至合計 10%;若 MFN 已達 10% 或以上,公告所述的本次 Section 301 稅為零。這是合計稅負的規則,不應把「10%」誤作所有台灣產品一律再加徵 10%。

把通關資料與商業條件同步更新
生效日已過,應先盤點在途、已進保稅倉與尚未出貨訂單。每批貨要留存裝船日期、最終運輸方式的在途證明、預定進口日、原產地資料與商品稅則判定依據;這些資料不只協助報關,也能判斷是否符合公告中 7 月 24 日前裝船、且在 7 月 28 日前進口的過渡安排。對未來訂單,應將稅則、原產地、豁免判定、進口人與報關指示寫入出貨前核對表,避免貨到港才重算成本。

強迫勞動風險要回到供應鏈證據
這次措施的政策背景是強迫勞動製品的進口禁令與執行。關稅計算不等於盡職調查完成;即使某一貨品的額外稅負為零或獲豁免,出口商仍應能向客戶說明供應鏈來源與文件鏈。實務上可先建立產品別的供應商名單、原料與加工地、採購訂單、商業發票、裝箱單與可追溯紀錄,並讓採購、品保、業務和美國進口人對同一版資料負責。遇到高風險原料或轉包情境,及早請美國客戶及其報關顧問確認需要的佐證格式。

把報價條款改成可更新的成本機制
本次公告同時列有產品豁免,且部分紡織與成衣的關稅配額機制將在 USTR 認定可行後另行公告。因此,報價不宜把今天的判定寫成永久固定成本。建議在合約或報價單明確區分貨價、運費、現行關稅與由誰負擔的進口稅費,並保留因稅則、豁免或政府公告改變而重估的條款。對紡織、電子零組件與多國加工產品,指定一位窗口定期追蹤 USTR 公告、HTSUS 修改與美國進口人的實際報關回饋。

現在就做的四項檢查
- 逐一確認輸美 SKU 的 HTSUS、原產地與 MFN 稅率。
- 對照 USTR 最終公告的台灣豁免項目,不以產品名稱猜測。
- 保留在途貨物的裝船與進口時間證據,交由美國進口人與報關端判定。
- 把供應鏈可追溯文件與新的關稅成本假設同步給業務與客戶。
需要把美國關稅、原產地與出貨文件納入同一套作業流程時, 聯絡威耀貿易 ,由團隊協助釐清出貨前應備資料與溝通節點。


